关于对所谓“寺院承包”的看法
王志远
寺院是法定的宗教活动场所,不得承包经营,这是国家宗教事务局明令禁止的。但是,有令不行,有禁不止,所谓“寺院承包”的现象触目惊心,引发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。为什幺有法不依?是谁之过?
首先,法规确实制定的不错,是国家宗教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做而且已经做到了的,似乎无可厚非。但是,这个法规实在缺乏可操作性,几乎是一个基本原则的宣示而已。我称之为“坚定正确的政策理念”,但是距离“实事求是”还差一步,缺乏“机动灵活的战略战术” ,其要害是脱离实际。
什幺是实际?实际是目前不能不正视的社会现实:寺院建设已经不能简单延续古代经过僧侣化缘逐步建设的模式,大多寺院的恢复,都与地方对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密切相关。而根据党的政策,也要求宗教界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新贡献。寺院如果完全脱离现实,几乎无法存在。
那幺,是不是寺院就一定要被“承包”呢?笔者并不赞成,但是并非简单地谴责,而是认为应该分析问题,解决问题。
我认为,最关键的是面对寺院确实需要筹措建设资金时,我们政府能够提供什幺样的适当规定,甚至制定合理的筹措方式,既解决问题,又不违法规。
简单讲,就是把目前在桌面下的交易,摆到桌面上来。寺院建设所需资金,应该公开规定可以由企业家来提供。如果把现实状况和合理状况混在一起排列,大约可以分为下列五等,其中有桌面上的,也有桌面下的;有现实的,也有建议政府采纳的:
第一等:全部捐赠,寺院建好全部捐出,企业家不再干涉寺院的一切活动,绝非为“承包盈利”而谋划;(现实)
第二等:全部无息借贷,寺院建好全部交付,企业家不再干涉寺院的一切活动,不以“承包盈利”为目的;政府担保在合理期限内,由寺院以开光后的福田收入还清借贷的款项;(建议)
第三等:全部合理计息贷款,寺院建好同样全部交付,企业家也不再干涉寺院的一切活动,不以“承包盈利”为目的;政府担保在合理期限内,由寺院以开光后的福田收入还清借贷的款项包括利息;(建议)
第四等:全部合理计息贷款并商定适当利润,寺院建好同样全部交付,企业家也不再干涉寺院的一切活动,不以“承包盈利”为目的;政府担保在合理期限内,由寺院以开光后的福田收入还清借贷的款项包括利息和利润。(建议)
第五等:全部资金作为股份投入,寺院建好不肯交付,企业家变相干涉寺院的一切活动,以“承包盈利”为目的,甚至企图长期霸占,坐地分赃;政府有关部门甚至通过下属机构参与分享经企业家转交的福田利润。(现实)
这五种状况,目前以第一等和第五等居多,第一等在桌面上,第五等在桌面下。二、三、四等,原本很正常合理的事,却被各方回避。
必须指出,除第五等之外,其余四等都是可以接受的,第一等最好,其余三等也是做贡献,不一定要求企业家都做雷锋,哪怕是付出合理的利息和利润,总比赤手空拳多年无法建设要好。这与改革开放是一个道理,如果不让外资进来获取一些利益,哪有可能发展到今天?这是时代的特征,任何事物都逃脱不掉的,就看如何处理!
唯一不能容忍的是第五等。目前中国的慈善事业受到很大质疑,原因在于公众的善心收到伤害;目前中国的寺院形象受到很大扭曲,原因在于公众的信仰收到伤害。他们为建设寺院捐赠的钱财最终成为某些人取之不尽的私囊,怎幺能够不让他们寒心?
真和尚是不甘沦为“承包者”的打工仔的,于是“承包者”便设法自组班子,于是“假和尚”也就应运而生,欺骗游客,售卖高香,五花八门,唯利是图。寺不像寺、僧不像僧,盖由此来。
政府应该做什幺?除去发布“坚定正确的政策理念”之外,应该监督“机动灵活的战略战术”正确执行,贯彻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,推动寺院收入的公开化、透明化,接受信众监督,从自身做起,弘扬“公正廉明的工作作风”。
我相信,如果有了前四等人,有了政府的监督检查,“承包者”应该就不会再有市场,寺院建设也能够光明磊落地健康发展。信众不能在前期捐助寺院那幺多、那幺大的款项,却可以在寺院落成后持续不断地捐助还债,为了不让“债主”变成“寺主”,捐助可能会更踊跃!“债主”或许在感召下也发了善心,从第四等变成第三等,从第三等变成第二等,甚至第一等,都是有可能的。
“寺院承包”可以休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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